《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下面蜜蜂岛小编教大家规范填写发票:
一、购买方信息填写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个人消费者等可以不用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二、填开内容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三、税收分类编码的使用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四、备注栏填写的相关规定
(1)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
1.单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多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四条规定:
支付机构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差额开票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3)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文件规定: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4)土地增值税发票扣除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5)货物运输服务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6)建筑服务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7)出租不动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8)销售不动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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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好,我们企业融资租赁,贷款买了一台车,也取得发票了,入固定资产了,但是得还完车贷以后,车辆所有权才能归我们公司,,那么这个车辆的折旧我什么时候提取合适呢?【答】从取得固定资产并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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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您好,我从事房企财务,在预售阶段给一个业主开的首付款30万预售无税率票据,但按3%预征律交了税(30/1+9%)*3%,现在处于确认收入阶段,给对方开了70万(含首付)的9%的房企发票。90万中按揭款40万,我按百分九交了税,但首付款30万,我又多交了百分三的税,这个怎么处理?还是我不用管?统一到房屋确认收入 确认增值税的时候多交的一减掉?谢谢老师指点【答】无需单独处理,在确认收入计算增值税时,用按 9% 算出的应纳税额,减去之前预缴的 3% 税款即可,多交部分一般都会自动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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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您好,关于房企结转成本,房子与地库及商铺三个的成本不同。房企开发阶段,平常的成本收集,进入了开发成本,六大二级科目中,确认收入的时候就需要将开发成本结转为开发产品,确认收入就得结转成本。可是我不知道房子的成本,地库的成本,商铺的成本怎么去归集?什么样的成本才属于他们各自的成本?谢谢老师指点,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将这些成本,我在进行二次三次分配,给他们才能明确的计算出他们的成本。谢谢老师【答】开发成本按照成本对象核算,分为房子,地库和商铺,对于直接归属于特定对象的成本 入账时候就入到对应的成本对象 比如库房的建筑施工成本一般有单项工程结算书,或者造价审核单 直接计入 开发成本-建设安装工程-主体工程 成本项目辅助核算选择 地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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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你好,我们公司出差的行程公里补助费用计入什么科目了【答】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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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会计入职新的建筑行业公司,哪些程序需要上层领导签字审核批准,需要准备哪些单据【答】每个企业都会不一样呢,对外付款可准备付款申请单,费用报销可准备一下费用报销单,固定资产采购提交固定资产采购申请单,材料入库验收提供材料验收单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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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进口业务,海关缴款书勾选的进项。是不是进口时候的增值税可以抵扣销项,关税和消费税不能抵扣【答】理解正确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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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贸企业的会计在实际工作中月初的流程是不是这样1.首先把帐做完,2接着申报退税 3.最后单证整理。【答】您好流程并非完全固定统一呢,此步骤有一定合理性,实际操作中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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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生产型外贸企业需要申报增值税,一般外贸企业不需要申报增值税吗?这个步骤里面没有写【答】外贸型出口企业需申报增值税,外贸企业流程图未标注该步骤,是因这操作简单且独立于退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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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取得的购买办公用品,差旅费专用发票只能当普通发票入账是吗?【答】若是用于内销业务,进项税额可抵扣,若用于出口业务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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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工资缴费申报,根据步骤打开电子税务局显示图二,那是不是证明人事已经在社保端办理了此项业务,我就不用在电子税务局做任何处理了?说的缴费是交啥费?找不到缴费的界面【答】仅根据电子税务局显示情况, 不能完全确定是人事已经理了此项业务,建议您与人事确认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