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下面蜜蜂岛小编教大家规范填写发票:
一、购买方信息填写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个人消费者等可以不用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二、填开内容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三、税收分类编码的使用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四、备注栏填写的相关规定
(1)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
1.单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多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四条规定:
支付机构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差额开票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3)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文件规定: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4)土地增值税发票扣除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5)货物运输服务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6)建筑服务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7)出租不动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8)销售不动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
【问】老师你好,课程对应的资料在哪儿下载【答】在“资料讲义”处可查看,不支持下载,您可以在微信联系下客服老师领取
-
【问】学堂 里提到的中国电子口岸 是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吗?【答】不是的,单一窗口:企业直接办事的申报前台,电子口岸属于底层平台
-
【问】老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像一个项目的利润是不是收入-成本-管理费-税费这样子算?比如我100万的项目,92万的成本,管理费+税费=5万,那这个项目的利润就是100-92-5=3万,这3万就是最后要退给项目老板的利润【答】利润的基本计算方法通常是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税费等支出,在您所举的例子中,项目收入为100万,成本是92万,管理费和税费总共5万,按照“利润=收入-成本-管理费-税费”这个公式,计算得出的3万就是该项目的利润,如果没有其他额外的收支情况,这3万可以理解为项目最终的盈利,是否退给老板,需依据项目具体约定来确定呢
-
【问】老师,Excel听到中间公式哪里卡壳了,比如:我听到分级显示操作步骤哪里公式怎么来的搞不懂,在辅助列建立公式,可以详细把公式备注告知我吗?这步没弄懂就进行不下去了[流泪]【答】这是哪一节课
-
【问】一个ppp项目,2023年确认收入400万,当时结转了400万成本,还剩余700万成本,是贷款利息,在长期应收款 成本 贷款利息 里面记着没有结转,这个月确认收入600万,是否可以把23年没结转的贷款利息结转到本月??【答】可以呢,应按收入成本配比原则,在本月确认600万收入时,将之前挂账的700万贷款利息成本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
-
【问】有商业地产会计吗?比如中骏世界城【答】无
-
【问】老师政府会计工资的分录,做细,怎么做,左右两边逻辑关系【答】政府会计工资分录涉及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两方面,两者逻辑关系在于全面反映工资业务的预算执行和财务状况。 财务会计分录: 计提工资时 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根据人员所属部门) 贷: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工资 —津贴补贴 —绩效工资等 实际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工资 —津贴补贴 —绩效工资等 贷: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 同时,代扣个人所得税和社保公积金等 借: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工资 贷:其他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社保公积金 预算会计分录: 实际发放工资时 借: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根据单位性质)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
【问】老师如果开过发票后发生现金折扣冲收入的话 那不是记账凭证和发票上的金额不一致了? 销项金额多了 需要用的进项不就多了吗【答】您好,现金折扣引起的发票额与实际支出款不一致是正常的经济现象,发生现金折扣时会计以付款凭证、合同约定的现金折扣条款为原始凭证,虽然记账凭证和发票上的金额不一致,但这是符合会计准则的处理方式。销项税按发票上的金额计算,不需要因为现金折扣而调整销项税金额,所以不存在因为现金折扣导致销项金额多从而需要更多进项的问题
-
【问】这个题目是不是讲错了,现实中打车是可以开全额发票的,不可能只交那么一点税。乘客打车支付了98元,就可以在平台上开具98元的发票。这个分录是不是错了【答】在申报的时候是可以进行全额申报呢
-
【问】怎么更改辅助科目,应收账款时没有显示国外那个名称?【答】进入辅助核算后在“操作”下有个修改按钮,点击进入以后就会可以操作修改,国外客户名称需在“辅助核算”及“会计科目”里都有,录凭证的时候就会有,具体可参考系统的“全盘账操作指引”按顺序操作


关注微信
蜜蜂岛客服
加入我们
退款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