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千万要注意了!这6种情况需要预缴增值税!
1、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
分支机构就地预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省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增值税汇总缴纳认定有以下2种类型,分支机构应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预征率预缴:分支机构按固定预征率或定额税率预缴;
分摊预缴:总分支机构按销售收入比例分配应纳税额。
2、房地产开发企业
收到预收款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总〔2016〕18号公告):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3、建筑安装业企业
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4、纳税人异地出租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具体预缴税款计算方法如下:
单位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单位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省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注意: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5、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14号公告):
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6、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一个月内
需要多次领购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
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行限额限量发售专用发票制度。
辅导期纳税人每次专用发票领购量限定不能超过25份,再次领购时其领购份数不能超过核定每次领购份数与结存未使用空白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数。
辅导期纳税人在一个月内需要多次领购专用发票时,从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以上就是有关增值税预缴的几种情形啦~各位都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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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这题麻烦解释一下B?【答】加速折旧法的特点是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计提较多的折旧,后期计提较少的折旧,固定资产在使用初期往往效率更高、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经济利益,前期多提折旧,能更合理地将固定资产的成本与各期实现的收入相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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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假设下降10%,敏感系数-2.5 如果假设上涨10%,这不答案就变了【答】答案是不变的,这个不受变动百分比的影响,结果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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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选择B付款日期不属于汇票绝对记载事项之一,答案有问题吗?【答】答案正确呢,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除记载纸质商业汇票的七大绝对记载事项外,还必须记载出票人名称、票据到期日(付款日期)两项内容,选BC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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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后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无票据责任:仅对其直接后手承担票据责任,对后续所有再受让的后手均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这题难道不是正确的吗?【答】您说的是纸质汇票背书的规定,这题目是电子商业汇票的背书人,所以是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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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应该是包含制造费用是吗?【答】存货的加工成本应该包含分配的制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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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老师,解析中如果考虑递延所得税的影响,分录里每一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负债的逻辑怎么理解?不太明白这个分录。【答】首先是评估增值,因为资产账面价值增加,从而大于计税基础,所以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后来资产摊销价值减少,即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其次是内部交易,抵消资产价值,资产减少,从而小于计税基础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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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这道题债务重组的相关分录是什么?【答】借:投资收益1200,资本公积600 贷:其他应付款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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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老师:美元存款为什么是用7.16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答】“7月15日收到6月份应收账款100万美元直接售给中国银行,当日银行买入价为1美元=7.16人民币元”,银行是买入美元,付人民币给企业的,因此企业得到的人民币是1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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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老师:1-3选项不是属于计算错误吗?为什么属于政策变更?【答】ABC都是会计确认计量列报的原则的改变,并不是计算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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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老师:为什么需要调整2×19年度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答】“甲公司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允许调整2×20年的应交所得税”,不能调整2x19年的应交所得税(即不能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所以所得税影响只能调整2x19年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只能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