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如何处理?莫急!
2020-09-27
发票丢失后怎么办?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还需要登报说明作废吗?
2019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取消了发票丢失的登报要求。无论丢失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都不需要再提交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丢失专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情况一: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解决: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情况二: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解决: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理
可以取得证明时
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确实无法取得证明时确实无法取得证明时
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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