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电子专票试点范围再次扩大!已有三地正式试点!
2020-11-17 99人已阅读

前不久,浙江税务局发布通知,自2020年10月28日起,在杭州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称“新办纳税人”)中开展专票电子化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由杭州市税务局确定,受票范围为杭州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自2020年11月1日起,杭州市试点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受票范围,扩至浙江省税务局和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这一个公告出台意味这我们增值税电子专票又扩围了,浙江省杭州市成为宁波市、河北省石家庄市后全国第三个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票的城市。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目前这三个地方开出来的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还没有扩围到全国,也就是说,在没有新政策出台之前,这三个城市的试点纳税人只能针对本省的其他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

纳税人收到电子专票需要注意:

 

1、在总局发票查验平台下载OFD阅览器,用阅览器方可打开电子专票,或者登陆网址http://fapiao.suwell.com/,也可以在线打开OFD文件。

 

2、根据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印章,即电子专票没有发票专用章。

 

3、打开电子专票后,在发票监制章上鼠标右键,点击验证,验证结果“该签章有效”等字样,说明此专票有效且未被篡改。

 

4、该专票对应业务如属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事项,在勾选平台勾选确认申报抵扣,这一点与传统纸票没有任何区别。

 

5、以电子专票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根据财会〔2020〕6号以及各地试点文件规定,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打印件的电子文件,即必须保存OFD源文件,不得以截图等其他形式保存。

 

6、由于电子发票的特性(难以收回,因此不能作废),因此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时,只能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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