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不是所有的劳务费都是劳务报酬所得!
2020-11-06 99人已阅读

下面用一个案例跟大家说明——不是所有的劳务费都是劳务报酬所得!

 

A公司于2015年7月成立,主营医药产品的研究和开发。

有一天,A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朱先生接到税务机关的电话,通知他到税务局核实相关情况。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告诉朱先生,因为A公司的员工张先生同时存在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记录,引发了税收风险预警。

经查询,A公司的员工张先生曾在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货方纳税人名称为A公司,货物劳务名称为“劳务费”。

朱先生称:“张先生为我公司的财务人员,所以每月会发放正常的工资收入。同时他因能力出众在今年年初开始担任我司的董事。这个代开发票上显示的劳务费就是我司支付给张先生的董事费。按照我的理解,张先生同时存在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两笔收入,所以我司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也相应分开扣缴。”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告诉朱先生,张先生在A公司任职,同时兼任董事,应将董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最终,A公司及时更正所属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并补缴税款。

朱先生表示:“经过这次核查,我们以后一定会多学习相关涉税政策,准确申报,防范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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