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千万要注意了!这6种情况需要预缴增值税!
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
分支机构就地预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省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增值税汇总缴纳认定有以下2种类型,分支机构应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预征率预缴:分支机构按固定预征率或定额税率预缴;
分摊预缴:总分支机构按销售收入比例分配应纳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
收到预收款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总〔2016〕18号公告):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建筑安装业企业
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异地出租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具体预缴税款计算方法如下:
单位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单位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省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注意: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14号公告):
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一个月内
需要多次领购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
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行限额限量发售专用发票制度。
辅导期纳税人每次专用发票领购量限定不能超过25份,再次领购时其领购份数不能超过核定每次领购份数与结存未使用空白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数。
辅导期纳税人在一个月内需要多次领购专用发票时,从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以上就是有关增值税预缴的几种情形啦~各位都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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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你好,我们是建筑公司,公司几位股东,有一个项目是其中一位股东自己承接的,项目快完工了,项目的利润可不可直接分红给这位股东,还是要按比例来分红给全部股东?【答】如果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可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否则需根据比例来给全部股东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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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这里使用的科目为什么是预付账款,而不是待摊费用呢?【答】您好这笔钱是预付给设备租赁公司的款项,未来按租赁期分期确认为成本,符合预付账款定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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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这个是没有取得发票做的采购原材料账金额是含税金额,万一以后取得发票了,那原材料的金额就不一样了,原材料应该是不含税金额,怎么调账?购买的原材料金额不一样,那领用的原材料金额也不一样,也怎么调账呢?【答】先冲销原分录,再按发票金额重新入账,对于领用原材料金额的调整,现在原材料金额有变化,需要调整已结转的成本,假设之前多结转了成本,调整分录如下:借:原材料等,贷:主营业务成本(或生产成本等相关成本科目),若之前少结转了成本则做相反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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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您好老师,我这边管理一个个体,一个季度额度是87000,现在有个290万的合同,目前已完工50万,现在需要开50万发票,如果提额度,一定会定额度吗?我该如何跟专管员说,需要什么材料,合同是新能源项目支架电缆安装及防火封堵施工的,这中情况泽怎么处理比较妥当【答】提额度不一定会定长期额度,可申请临时增额(仅限本次50万开票需求),如实地说明情况:本个体工商户,现承接290万合同,已完工50万需开具对应发票,现有额度不足,申请临时调增至50万用于本次开票,后续按实际进度申请或分批次开票,业务真实可提供全套资料核验,所需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者身份证、290万项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标注金额、完工进度、付款条款)、完工证明(验收单/进度确认单)、银行账户信息、《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等,因不同地区所需的资料有差异,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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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开通会员,全部课程可以学习嘛?学习时长为vip时长嘛?【答】开通会员以后可学全部实操课程呢,不能学考证课程,学习时长是跟VIP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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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母公司收到一张增值税专票(包含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费用),税额部分是全不能抵扣还是按比例抵扣?【答】按比例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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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务报表—利润表—财务费用下其中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单独列式,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是指什么金额,包含银行手续费吗【答】利息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应予费用化的利息支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这两个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银行手续费属于财务费用中的其他支出项目,应单独按照实际情况填列在相应项目中,或者汇总后填在财务费用的其他项目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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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体户转成企业,税率有什么变化,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答】转企业:企业所得税25%;小微企业年利润≤300万,实际税负约5%,增值税:同小规模1%/免税;升一般纳税人按13%/9%/6%(可抵扣进项),一般需满足条件:税务结清:无欠税、滞纳金、罚款;完成个税汇算清缴与清算申报,工商正常:未列入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名单(或已移出),年报完成:上一年度年报已报(成立不满一年除外),债权债务清结:无未结纠纷、无冻结/限制登记等,不同地方可能有一些区别,建议咨询当地确认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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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原值折旧需要填在A105080吗?【答】需要填在A105080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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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您好,请问一般纳税人房地产银行手续费可以开专票吗,进项税的可以抵扣吗【答】一般纳税人房地产企业银行手续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只要该手续费业务属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且取得的专票符合税务规定,就能够正常抵扣。但需注意,若手续费属于个人消费或与企业无关的支出,则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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