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参照的标准?
2020-10-21 99人已阅读

企业的发展离不固定资产的存在,小到台电脑、办公桌,大到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都是企业需要作为自己的资产入账的,怎样来判断这个物件是否属于固定资产的范畴?

 

一、固定资产的界定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为: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2、使用年限超过1年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1)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小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

 从上述可以看到,不管是《会计准则》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标准上都没有具体说明固定资产金额的标准是多少。平时有听到朋友问实操君说,是不是2000元以上的设备才能入固定资产,答案是否定的,是否按照固定资产来核算还是要看持有目的和使用寿命

 

那没有了金额限制,是不是只要使用寿命超过一年,为生产经营持有的就应该确认为固定资产呢?

 

 这还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来定,比如我是大型企业,如果把所有使用周期超过一年的设备、器具都按照固定资产核算,那么无疑会增加核算难度,而数量巨多的小设备对公司整体的报表利润影响也微乎其微,不符合成本效益性原则。

 所以在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时候,只要符合企业本身经营规模,能较为真实反应企业经营,其实都是可以的。这类企业完全可以定一个相对高的金额,而未超过此金额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可。

 

二、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对“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定如下

 1、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已经确定,不得变更。

   

1. 年限平均法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2. 工作量法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预计总工作量×当年工作量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预计总工作量×当月工作量    

    

3. 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应当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折旧年限最后两年之前: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2÷预计使用年限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折旧年限最后两年: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预计净残值)÷2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注:在折旧年限的最后两年,考虑预计净残值。   

   

4. 年数总和法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数总额    

预计使用年数总和=(1+预计使用年数)×预计使用年数÷2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 

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应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四、一般折旧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五、加速折旧

 

加速折旧政策分为两大类: 

 

(一)适用所有行业

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总结:以上加速折旧政策适用于所有行业、所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

 

(二)特定行业

从2011年1月1日起:

1.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2014年1月1日起: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015年1月1日起: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019年1月1日起:

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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