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遇到的这些“免费”业务,其实都得交税!
2020-10-20 99人已阅读

企业日常遇到的“免费”业务,难道也“免税”吗?看看这三种情况!

 

情形一:企业间无息借款

 

企业间资金借款“无偿“并非”无税”,无偿借款,也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从借款之日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参考: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企业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属于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贷款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情形二:企业给员工免费午餐

 

企业给职工提供的免费午餐,增值税上不需要视同销售,但是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

参考1: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参考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3:

另据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情形三:房东出租房屋约定免租期

 

企业出租房屋过程中,经常会约定一个免租期,注意免租期内虽然免了租金和对应的增值税,但是房产税还是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

 

参考: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兔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限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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