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2021年中级会计师考试 《经济法》考前主观题预测
2021-09-02 99人已阅读

2021年中级会计师考试

《经济法》考前主观题预测

 

【声明】以下内容凭经验对2021年《经济法》主观题考点的方向预测,不保证一定考核或完全准确亦或者在那个批次考核,请考生理性对待。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1.出资

考点

具体内容

非货币性财产出资

瑕疵财产出资

责令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

交付但未变更

责令合理期间内变更,变更后按“交付时”享有股东权利

变更但未交付

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实际交付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未尽出资义务(抽逃出资)责任

对内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补足(返还)出资本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外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尽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连带人

设立时的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发起人股东

抽逃出资:协助抽逃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

诉讼时效

公司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股东会职权: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

4.股东(大)会会议制度:

(1)特别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5人)或者低于章程规定人数的2/3,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5.董事会会议制度:

(1)委托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2)决议:

①决议不成立(成立):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②决议无效:如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报酬等

③决议可撤销:如关联董事未回避(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的任职资格:

①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②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③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4)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6.名义股东

实际出资人转正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债权人以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股权(份):

(1)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抗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理人员”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大)会同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转让方反悔

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

法院不支持

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合理损失

法院支持

转让方损害优先购买权

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自知道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提出

法院支持

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

法院不支持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买卖限制:

身份

限制

“转让”限制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

③“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买卖限制

董监高、持股5%以上股东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优先股:已发行的不能超过普通股股数50%;筹资不能超过发行前净资产50%

(4)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①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 / 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②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③回购的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④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8.股东代表诉讼

(1)是否有资格代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股东

(2)诉讼

原告: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胜诉: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不得要求被告向股东进行个别清偿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执行事务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关联交易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竞业禁止

(1)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质

(1)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入伙责任

(1)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6.退伙责任

(1)普通合伙人: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7.身份转变责任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有限合伙人特定情况下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

(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票据法

 

1.对人的抗辩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商业汇票的付款日期:未记载视为见票即付

3.背书

(1)绝对记载事项:被背书人名称的授权补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禁止背书的记载: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背书附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保证

(1)相对记载事项:

①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

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未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保证附条件: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保证责任: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5.追索

(1)通知:取得拒付证明日起3日内,未按规定期限通知,“仍可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

(2)被追索对象:

被追索人

承兑人无理拒付

全体前手

承兑附条件、3日内未作表示、拒绝承兑

最后的持票人提示承兑

除付款人外前手

背书附条件、保证附条件

全体前手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除该背书人和该背书人的保证人外前手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后手不知情且支付对价

真实签章人

6.支票

(1)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的“该记载”无效。

(2)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

【注意】出票人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收款人,也可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1.向第三人履行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表示接受该权利或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2.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不安,则“中止”合同并“通知”对方,要求证明有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在“合理期限内”,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可“解除”合同,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3.保证

(1)保证合同成立: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

(2)越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一般保证:

①判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②保证方式约定不明: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③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4)共同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

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5)保证范围: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注意】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6)保证期间:

①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6个月

②保证责任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6个月

4.担保物权

(1)出租抵押物:

①出租在先: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②抵押在先: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因租赁关系的存在致使抵押权实现时无人应买抵押物,或出价降低导致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抵押权人有权主张租赁终止。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肘,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2)担保物权顺位:

①绝对优先权: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②超级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③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④未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浮动抵押——结晶前转让:动产浮动抵押无论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均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5.定金

(1)生效:“实践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3)“定金罚则”和“赔偿金”,可同时适用,但二者之和不得超过损失金额。

6.法定解除

(1)解除情形

①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2)独立条款

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7.法定抵消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8.买卖合同的所有权保留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但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9.赠与合同

任意撤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

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10.借款合同

(1)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租赁合同

考点

主要内容

维修义务

由“出租人”承担,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房租租赁合同承租人的优先权

相对优先

出租人应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

视为放弃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损害优先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12.融资租赁合同

(1)承租人与出卖人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2)承租人的追责权: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3)象征性价款: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

1.说理由的考点

(1)视同销售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交易方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赊销、分期收款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预收款

货物

货物发出

租赁服务

收到预收款

委托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或全部、部分货款

先开发票

开具发票

2.计算型考点

(1)销项税额:

①价外费用(含税销售额应当做价税分离)

合理的代收款

不属于价外费用

包装

包装费

属于价外费用

包装物租金

属于价外费用

包装物押金

未逾期

不属于价外费用

逾期

属于价外费用

运费

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服务未单独核算

属于价外费用

②价税分离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

【注意】未特别说明时考题中金额是否含税的确定

含税

不含税

价外费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以旧换新(零售业务)

免税货物的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

 

购入旅客运输服务

 

③折扣销售

按折扣后金额计税,须同一张发票“金额栏”上分别注明。

④以旧换新

金银首饰

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款作为计税基础

其他产品

新货物不含增值税的售价作为计税基础

⑤组成计税价格

视同销售

(1)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注意】先找同类产品“平均”售价,没有再组价

进口

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律使用适用税率

(1)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2)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⑥余额计税

金融商品转让:不含税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上期交易负差)÷(1+6%)

【注意】跨年负差不得扣除,主观题请关注该业务发生在那个季度。

(2)进项税额

①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②农产品: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免税农产品,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农产品取得3%增值税专用发票

后续用于深加工业务(13%税率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10%

后续用于非深加工业务(9%税率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9%

③购入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凭票抵扣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行程单

(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注意】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票面金额÷(1+9%)×9%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汽车票、船票

票面金额÷(1+3%)×3%

(3)销售旧货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①销售旧货

旧货种类

适用征收率

计算公式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

0.5%

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0.5%)×0.5%

销售其他旧货

适用3%并减按2%

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3%)×2%

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纳税人

物品种类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

固定资产

适用3%并减按2%

非固定资产

3%

一般纳税人

固定资产

购入时未抵扣过进项税额

(1)2009年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2)购入时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适用3%并减按2%

购入时取得普通发票

适用税率

抵扣过进项税额

适用税率

非固定资产

适用税率

(4)货物与服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不含税价款×适用税率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1.说理由的考点

(1)买一赠一

赠品不属于捐赠,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收入。

(2)租金

租赁期限“跨年度”、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

(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企业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应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4)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应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费用类不得扣除

③税收滞纳金。

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注意】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处罚不得扣除;民事责任的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可以扣除。

⑥赞助支出。

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⑧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2.计算型考点

(1)三项经费

职工福利费

≤工资薪金总额14%

工会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2%

职工教育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8%

【注意】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据实全额在税前扣除

(2)保险

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

“分别”不超过工资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3)利息费用

与金融企业借款

准予扣除

与非金融企业借款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准予扣除

(4)业务招待费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5)广宣费

一般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l5%的部分准予扣除

【注意】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提示1】广宣费分别给出应当合并计算扣除限额

【提示2】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包括其他收入如“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

(6)公益性捐赠:必须为“公益性”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注意】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7)直线法计提折旧的计算

(8)加计扣除

①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扣除“75%”;形成无形资产按175%摊销

【注意1】合作开发: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加计扣除

【注意2】委托开发: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加计扣除

【注意3】委托境外开发: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境外开发的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研发费用2/3的部分准予加计扣除。

【注意4】划分不清: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任务,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划分不清,不得加计扣除

②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100%

(9)技术转让所得

居民企业“500万元”以内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超过的部分“减半征收。

【注意】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3.其他计算型考点(单选题考核)

(1)优惠税率

税率

适用情形

结合考点

10%

(1)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2)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所得与所设立场所无关的非居民企业

源泉扣缴:财产转让余额计税;其他收入全额计税

15%

高新技术企业

结合一项调整项目考核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0%

小型微利企业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取得成本

【注意】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3)一般企业的手续费和佣金

按合同金额的5%计算限额

(4)应纳税所得额抵免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当年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股权持有须满2年。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6)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遵循境外已纳税款与抵免限额孰低原则,即“境外已纳税款和境外税前所得×25%”谁小按谁抵减。

(7)核定征收

收入准确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成本准确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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