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习知识点】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公司法相关制度
2020-10-14 99人已阅读

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预习攻略,“会”人一步,占尽先机。为此小编给大家整理了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每天都会更新哦~

今天我们来学习:公司法相关制度

考点1 公司“董、监、高”资格与义务

1.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

①无或限制行为能力;②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③经济犯罪执行期满未逾5年;④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⑤吊销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

2.“董、高”(8项)忠实义务,违反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考点2 股东诉讼

1.股东代表诉讼(保护公司)★

(1)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主体

【司法解释】对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

(1)当事人:原告(股东)VS被告(董、监、高或他人)VS第三人(公司)

(2)诉讼效果

(3)股东对公司“董、监、高”提起诉讼程序

2.股东直接诉讼(保护股东)

公司“董事、高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以自己名义)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点3 公司财务会计

1.利润分配

(1)分配顺序:①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②缴纳所得税→③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④提取法定公积金→⑤任意公积金→⑥向股东分配利润。

(2)分红权:约定(章程)→实缴(持股)

【提示】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3)利润分配期限(2020年新增)

决议、章程中未规定利润分配时间或者规定的时间超过1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2.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10%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任意公积金无限制)

3.公积金的用途:弥补亏损、扩大生产、转增资本。

【提示1】“资本公积”不得用于“补亏”。

【提示2】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转增后留存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考点4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1.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是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2.通知债权人:针对合并、分立、减资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起45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提示】分立程序中未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3.责任承担

考点5 公司解散和清算

1.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2.不按规定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承担责任。

3.清算期间,公司财产在未按照法定程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4.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5.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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