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蜜蜜为大家带来的是2021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易错知识点——票据行为之背书,这不仅是很多考生容易错的考点,还是历年的高频考点噢~
2020年《经济法基础》易错知识点:票据行为之背书
章 |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节 | 第三节 票据 |
考核内容 | 1.背书的种类 2.背书记载事项 3.背书效力 4.背书特别规定 |
考频 | ★★★ |
常考题型 | 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 |
1.背书的种类
转让背书(转让票据权利)和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2.背书记载事项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背书效力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4.背书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 | 内容 |
条件背书 |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
部分背书 |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
限制背书 | ①“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②“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
期后背书 |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
2020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票据追索
章 |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节 | 第三节 票据 |
考核内容 | 1.票据追索的适用情形 2.被追索人的确定 3.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金额 |
考频 | ★★★ |
常考题型 | 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 |
1.票据追索的适用情形
到期后追索 | 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
到期前追索 | 指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对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 ①被拒绝承兑 ②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 ③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
2.被追索人的确定
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金额
最初追索权 |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
再追索权 | 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②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的利息; 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
【真题回顾】
【判断题】票据追索权的行使以获得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等有关证明为前提。( )(2019年)
【答案】√
【解析】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
大家都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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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那该增值税该记入哪里?【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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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2 642[400 000/(1+6%)×6%] 这里为什么不把预计不被消费的按比例结转的收入计算结转“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不被消费的那部分50000元,什么时候结转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里【答】在计算“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在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这里的400000元是实际消费金额,只有实际消费时才产生纳税义务,所以用实际消费金额400000元来计算待转销项税额结转到销项税额的金额,预计不被消费的部分尚未发生纳税义务,所以暂不计算。 对于预计不被消费的那部分50000元,当确定其确实不会被消费时(比如储值卡过期),就可以将对应的待转销项税额结转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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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什么这道题是重要性【答】重要性原则关注会计信息对决策的影响。企业支付下半年报刊杂志费600元,金额相对较小,如果按照权责发生制逐月分摊到下半年各月,核算会比较繁琐,且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大。将这600元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虽然不符合严格的权责发生制,但简化了会计核算,且由于金额小,不会对报表使用者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所以体现了重要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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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C答案不是很理解,为什么是无线连带责任?【答】乙原本是作为限合伙人,但当乙变为普通合伙人后,法律规定是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需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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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网上搜用益物权也可以是动产【答】用益物权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如土地、房屋等。虽然《民法典》规定用益物权的客体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但实际法律中规定的用益物权类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和居住权)的客体都是不动产。因此,实践中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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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没说是一般纳税人,为什么不加税。【答】如果题目是考虑增值税,通常会给出增值税税率或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等条件,没有这些提示,一般则默认相关税费为不可抵扣的税费,应该计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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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怎么判断什么时候用权责发生制,什么时候用收付实现制【答】哪个课程的题呢请提供订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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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里面的10是怎么来的【答】借款时间从3 月到 12 月共计10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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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银行存款(倒挤)此处怎么理解?【答】在这个业务里,材料价款 45 000 元,增值税进项税额 5 850 元,购买材料总共需要支付的金额是45 000 + 5 850 = 50 850 元,而甲公司的应收票据只有 50 000 元,不足以支付全部款项,差额部分用银行存款补付,银行存款金额是50 850 - 50 000 = 8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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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这题麻烦解释一下B?【答】加速折旧法的特点是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计提较多的折旧,后期计提较少的折旧,固定资产在使用初期往往效率更高、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经济利益,前期多提折旧,能更合理地将固定资产的成本与各期实现的收入相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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