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易错知识点——票据行为之背书
2020-10-10 99人已阅读

今天,蜜蜜为大家带来的是2021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易错知识点——票据行为之背书,这不仅是很多考生容易错的考点,还是历年的高频考点噢~

2020年《经济法基础》易错知识点:票据行为之背书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票据

考核内容

1.背书的种类

2.背书记载事项

3.背书效力

4.背书特别规定

考频

★★★

常考题型

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

1.背书的种类

   转让背书(转让票据权利)和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2.背书记载事项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背书效力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4.背书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

内容

条件背书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部分背书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限制背书

①“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②“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提示】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不属于背书附条件

期后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2020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票据追索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票据

考核内容

1.票据追索的适用情形

2.被追索人的确定

3.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金额

考频

★★★

常考题型

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

1.票据追索的适用情形

到期后追索

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到期前追索

指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对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

①被拒绝承兑

②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

③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被追索人的确定

   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金额

最初追索权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

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再追索权

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的利息;

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真题回顾】 

【判断题】票据追索权的行使以获得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等有关证明为前提。( )(2019年)

【答案】√

【解析】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

大家都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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