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易错知识点——仲裁
2020-09-28 99人已阅读

今天,蜜蜜为大家带来的是2021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易错知识点——仲裁,这也是历年的高频考点,大家都要掌握起来才行!

《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仲裁

第一章 总论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考核内容

1.仲裁的适用范围

2.基本原则

3.仲裁机构

4.仲裁协议

考频

★★★

常考题型

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1.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①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可以仲裁但不适用《仲裁法》,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①劳动争议

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2.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
3.仲裁机构

(1)仲裁委员会是有权对当事人提交的经济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机构;

(2)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真题回顾】

【单选题】下列纠纷中,可以申请仲裁解决的是( )。(2019年)

A.孙某与周某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

B.卢某与潘某之间的监护权归属纠纷

C.韩某与杨某之间的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D.赵某与钱某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答案】D

【解析】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怎么样?大家都看懂了吗?有疑问的小伙伴可以添加老师微信:kuaijikz 问老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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