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面前,很多会计都经常犯的5个错误,小编在这里提醒一下大家!
错误一: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是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纠正:以上理解是错误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注意:即业务招待费扣除采用“双限额”、“孰小原则”税前扣除。
错误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以及政府补助收入。
纠正:以上理解是错误的。
注意: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是销售收入,这里的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政府补助收入等营业外收入。
错误三:企业处于筹建期,没有营业收入,因此业务招待费没法税前扣除。
纠正:以上理解是错误的。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错误四: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基数。
纠正:以上理解是错误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注意: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各类企业,不仅指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
错误五: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的时候就要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纠正:以上理解是错误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只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的时候需要按照规定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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