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对于会计来说可以说是数字之外另一大敏感部分。最近小编发现一个情况,会计不懂政策,漏掉加计1%的增值税抵扣,多交了10万元增值税,看看案例吧!
案例
甲公司购进免税农产品,经过加工后生产成罐头卖给超市,适用增值税率13%。
平时甲公司的会计均依法根据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免税发票抵扣了9%。
上述增值税的计算,由于会计人员政策掌握不到位,漏掉了1%增值税加计抵扣,导致多缴纳增值税了,正确的核算如下:
购进免税农产品:
借:原材料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90万元
全部领用材料用于生产加工:
借:生产成本 99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万元
贷:原材料 1000万元
销售罐头:
借:银行存款226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万元
当期缴纳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260-100=160万元
政策
参考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参考二:
深化增值税改革问答--农产品加计抵扣即问即答(之二):四、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购进农产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2019年4月领用时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能否加计抵扣?如果能,可加计扣除比例是2%还是1%?答: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统一按照1%加计抵扣,不再区分所购进农产品是在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即问即答(之五):二、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我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主要生产13%税率货物,请问2019年4月1日后购进的农产品,能否在农产品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答: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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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其他权益工具公允变动27,对方科目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转换为成本法时这27的其他综合收益不是要结转到留存收益吗?【答】因为同一控制下不是正常的出售行为,不视同销售,即其他综合收益不予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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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该生产线未来付款额的折现额=300÷(1+10%)+400÷(1+10%)+300÷(1+10%)=828.7万元;300/1.1=272.73,400/1.1=363.64;折现额不应该是909.10吗?【答】注意(1+10%)²及(1+10%)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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