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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卷烟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8月,收回委托甲公司加工的100标准箱甲类卷烟,已知该卷烟生产企业提供不含税价款为 100万元的原材料,同时支付不含税加工费20万元,甲公司无同类卷烟的销售价格,则甲公司当月应代收代缴消费税()万元。(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为56%加150元/箱)
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00+20+100×150/10000)/(1-56%)×56%+100× 150/10000=156.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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