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赊销一批商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5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500元;甲公司以银行存款代乙公司垫付运费200元(不考虑增值税)。该批商品于当日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销售该批商品应确认的应收账款金额为( )元。
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50000+6500+200=56700(元)。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56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500
银行存款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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