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19年8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赊销商品一批,商品标价总额为200万元(不含增值税)。由于成批销售,乙公司应享受10%的商业折扣,销售合同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 。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乙公司于8月9日付清货款,甲公司收到的款项为()万元。
应收金额=(200-200×10%)×(1+13%)=203.4(万元);
少收金额=(200-200×10%)×2%=3.6(万元);
实收金额=203.4-3.6=19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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