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原材料成本为40 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14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材料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甲公司按照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将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售价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则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为( )元。
收回材料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的(售价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应计入存货成本。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40 000+14 000+(40 000+14 000)/(1-10%)×10%=60 000(元)。注意组成计税价格仅是计算消费税的依据,无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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