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公司于2×18年10月被A公司起诉,A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800万元。在应诉过程中,B公司发现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B公司予以补偿。2×18年年末,根据律师的意见,B公司认为对A公司予以赔偿的可能性为70%,最有可能发生的赔偿金额为500万元;从乙公司获得的补偿基本确定能收到,最有可能获得的赔偿金额为55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该事项对B公司2×18年度损益的影响金额为( )万元。
B公司应确认预计负债500万元,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因此确认其他应收款的金额为500万元。营业外支出一增一减,因此该事项对2×18年度损益的影响金额为0。
借:营业外支出 500
贷:预计负债 500
借:其他应收款 500
贷:营业外支出 500
【拓展】实际收到赔偿金额550万元时,多出的50万元:
借:银行存款 50
贷:营业外收入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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