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3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赊销商品一批,商品标价总额为200万元(不含增值税)。由于成批销售,乙公司应享受10%的商业折扣,销售合同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乙公司于3月9日付清货款,甲公司收到的款项为( )万元。
因为甲公司给予了10%的商业折扣,所以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80万元。增值税为23.4万元,同时乙公司是在3月9日付款的,享受2%的现金折扣。又因为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所以甲公司收到的款项=180×(1-2%)+23.4=199.8(万元)。
相关会计分录为:(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3月2日:
借:应收账款 203.4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4(180×13%)
3月9日:
借:银行存款 199.8
财务费用 3.6(180×2%)
贷:应收账款 203.4
【解释说明】根据最新教材,删除了现金折扣的相关表述,即发生现金折扣的考核,增加了可变对价的考核,即对于现金折扣,企业应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影响交易价格(满足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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