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杨氏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2020年12月发生如下业务:
(1)12月3日现房销售取得售房款,含税开票收入为45000万元,本项目可供销售总面积为60000平方米,本月销售建筑面积为20000平方米,该项目支付土地出让金20000万元,并取得符合规定的有效凭证。
(2)12月13日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屋,收到预收账款44000万元。
(3)12月18日销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住宅,本月入住并收取含税价款8000万元,该公司根据规定选择了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 12月23日转让其2016年6月购买的写字楼一层,取得含税转让收入1000万元。写字楼位于北京东城区。纳税人购买时支付含税金额为777万元。
(5)12月24日取得租金收入20万元,该房租是杨氏公司2013年购于天津商铺的用于出租取得的收入,该公司出租商铺业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6)12月25日购入一处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70万元。
(7)12月28日支付开发设计费318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8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的销项税额。
(2)计算业务(2)应预缴的增值税。
(3)计算业务(3)应纳的增值税。
(4)计算业务(4)的销项税额。
(5)计算业务(4)应向东城区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
(6)计算业务(5)应向天津市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
(7)计算业务(5)的销项税额。
(8)企业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
(9)计算企业应向总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
(10)计算企业应向总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
业务(1)销项税额=(45000-20000÷60000×20000)÷(1+9%)×9%=3165.14(万元)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2)
业务(2)应预缴增值税=44000÷(1+9%)×3%=1211.01(万元)
(3)
业务(3)应纳税额=8000÷(1+5%)×5%=380.95(万元)
(4)
业务(4)的销项税额=1000÷(1+9%)×9%=82.57(万元)
(5)
业务(4)应向东城区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1000-777)÷(1+5%)×5%=10.62(万元)
(6)
业务(5)应向天津市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20÷(1+5%)×5%=0.95(万元)
(7)
业务(5)的销项税额=20÷(1+5%)×5%=0.95(万元)
(8)
企业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3165.14+82.57+0.95-270-18+380.95=3341.61(万元)
(9)
企业应向总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3231.52-10.62-0.95=3219.95(万元)
(10)
企业应向总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3219.95×(7%+3%+2%)=386.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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