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2020年3月1日销售商品1 000件,每件售价20元,增值税税率为13%;提供给购货方的商业折扣为10%,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于3月9日收到货款。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则甲企业实际收到的款项为( )元。
甲企业应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应收账款,即应收账款金额=1 000×20×(1-10%)+1000×20×(1-10%)×13%=20 340(元)。购货方在10天内付款,所以甲企业实际收到的款项为=20340-18 000×2%=19 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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