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0日,某企业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并预收货款55 000元,9月20日商品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50 000元,增值税额为6 500元,当月发出商品的同时收到货款。该项销售业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该企业应确认的商品销售收入金额为( )元。
2020年9月10日:
借:银行存款 55 000
贷:合同负债 55 000
2020年9月20日:
借:合同负债 55 000
银行存款 1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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