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19年6月1日委托乙公司代为加工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75万元,加 工费10万元,加工劳务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3%,该材料加工后直接对外出售,其匹配的消费税率为15%,根据税法规定,由乙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因市场上无此商品的市场价可供参照,税法规定可组成计税价来计算应缴消费税,如下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有( )。
如果不考虑往返运费,则其计税价格为100万元=(75+10)÷(1-15%),相应的消费税为15万元=100×15%,收回物资用于应税消费品生产的,则其入账成本为85万元。收回物资用于出售的,则其入账成本为100万元。考虑往返运费,收回物资用于应税消费品生产的,入账成本=85+3=88(万元),收回物资直接用于出售的,其入账成本=85+15+3=103(万元)。
*你的提问次数还剩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