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x19年9月1日,自行建造厂房一幢,购入所需的各种物资20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26 000元,全部用于工程建设。另外还领用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一批,市场售价为3 500元,实际成本为3 000元,相关进项税额为390元。计提工程人员工资20 000元,计提工程人员的福利费2 800元。支付的其他费用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费用为4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60元。2x20年2月1日,工程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不考虑其他因素,2x20年2月1日该厂房的入账价值为( )元。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厂房的入账价值=200 000+3 000+20 000+2 800+4 000=229 800(元)。
(1)购入工程物资时:
借:工程物资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 000
贷:银行存款 226 000
(2)工程领用全部工程物资时:
借:在建工程 200 000
贷:工程物资 200 000
(3)领用自产产品时:
借:在建工程 3 000
贷:库存商品 3 000
(4)计提工人工资和职工福利费时:
借:在建工程 22 8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2 800
(5)支付工程发生的其他费用时:
借:在建工程 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60
贷:银行存款4 360
(6)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 229 800
贷:在建工程 229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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