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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210万元,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应交消费税的半成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支付加工费4万元、增值税0.52万元、消费税24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收回该半成品的入账价值为()万元。

A 214
B 238
C 214.52
D 238.52

题目解析

  • 答案:A
  • 考点:委托加工物资
  • 解析:

    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借方,半成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所以甲公司收回该半成品的入账价值=210+4=214(万元)。

为什么不是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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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解答

蜜蜂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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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和消费税后面都可以抵扣的,不计入入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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