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蜜蜂岛APP
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210万元,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应交消费税的半成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支付加工费4万元、增值税0.52万元、消费税24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收回该半成品的入账价值为()万元。
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借方,半成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所以甲公司收回该半成品的入账价值=210+4=214(万元)。
*你的提问次数还剩 0 次 提问 取消